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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贩卖毒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XXXXXX15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XX一期X号楼X座X单元X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时许田某某、郎某某乘坐周某某驾驶车辆车到达靖某某XXXX小区向毛某某出售冰毒,田某某与毛某某交易毒品后,被办案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田某某贩卖给毛某某0.5克冰毒。另现场缴获田某某持有白色晶体0.04克,红色颗粒0.17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检斤记录、称重照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6.抓获视频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2020年6月1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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