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4********,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旅行社**,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室,捕前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区**村**里**组**号**号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支付等方式向上家“啊山”、“德天啦啦”等人购买中华、LIANHUA(越南绿莲花香烟)、猫头鹰等越南香烟制品,后以快递邮寄、车辆运载等交付方式出售给刘**、吴**等人,从网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154180.23元,并从中获利20000元。在销售中,被告人田某某寄给“左**”的50条LIANHUA(越南绿莲花香烟),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烟草专卖局查扣,价值3426元。被告人田某某寄给“苏**”的121条LIANHUA(越南绿莲花香烟),于2019年11月16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查扣,价值10285元。2020年3月27日19时许,田某某驾驶桂C****0号吉利轿车运输从“德天啦啦”处购买的香烟制品,途径广西大新县硕龙镇骨屯打私卡点时,被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烟草局执法人员联合打私卡点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共查扣中华卷烟101条、LIANHUA(越南绿莲花香烟)卷烟150条,购买价格是16578元,经检验,当场查获的香烟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84469.23元。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辨认和指认笔录;4.电子证据;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香烟制品,数额达184469.2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