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阜阳市颍泉区**园区**居委会**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购置并改装了车辆、购买了加油机等,从他人处先后购进车用柴油、汽油,然后在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坝子桃园附近向外销售。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从阜阳市**有限公司以总价160230元购进车用柴油,销售给他人; 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从阜阳市颍东区昊源化肥厂附近的高某某处以总价35210元购进车用汽油,并将皖KA****的小型货车改装成加油车,销售汽油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计少苓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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