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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9********,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山东省肥城市**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祥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头号牌鲁*****6、车尾号牌为鲁*****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无相关合法手续从曲靖市师宗县运输大量初烤烟叶准备到德宏州瑞丽市。祥云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联合祥云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楚大高速公路**路下行线祥云路段进行查缉,2020年7月27日13时许,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该车后对其进行追踪,直至小白营服务区才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当场从其驾驶的货车上查获初烤烟叶烟包。经称重,查获的初烤烟叶共计461包,净重22215.3千克。2020年8月11日该批烟叶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测结论为:有等级烟叶占95%,无使用价值烟叶占5%。2020年8月17日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初烤烟叶22215.3千克价值人民币8621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明知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分别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艳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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