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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经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田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史红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从2017年9月份开始,在新乡市卫滨区**路**路口南约200米路东**汽修院内销售散装汽油,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共向马某某销售125960元散装汽油。另田某某供述向其他散户销售散装汽油7000余元。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照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案发现场示意图、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田某某手机微信截图、证人马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账单截图、马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检查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钮 娜

检察官助理:李云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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