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9********,土家族,大学文化,系宜昌**猪场**,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宜都市**镇**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得知宜昌**猪场**蔡某某打扫仓库时发现不知名果子是罂粟原植物果实的情况下,为了日后食用罂粟嫩苗,授意蔡某某将罂粟种子播撒至场区内两块菜地;2020年4月25日,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将菜地内种植的罂粟植物查获,经当场清点,种植的罂粟植物共计841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根据样品性状特征,送检的植物样品照片与该园罂粟植物标本特征一致,系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张某某、枚某某等人的证言;3.植物鉴定报告;4、勘验、检查等笔录;5.现场照片;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授意他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4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武松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电话1872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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