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澧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澧县**镇***村自家菜地上种植罂粟,生长至2020年4月27日,被澧县公安民警现场查获833株。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种植的罂粟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等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种植罂粟83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欠鹏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305****);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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