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5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乡**村。2020年4月22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田某某在费县**乡**村**道内非法种植罂粟,后于2020年4月18日被费县公安局大田庄派出所查获并全部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田某某共种植罂粟630株。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费县公安局大田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加英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费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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