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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部刑诉〔202013

被告人田**,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6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杜集镇**********,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虞城县公安局杜集派出所民警李冬子、朱亚军在虞城县杜集镇巡逻时,发现杜集镇*******田**在自家菜地种植一片罂粟,2020年03月22日上午十时许,杜集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种植罂粟幼苗进行铲除,经过现场清点共计3726株,现已全部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的证言;

3.被告人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田**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372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武

徐桂芳

2020年4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田**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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