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附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田某某花350元网购了一台浮力王牌(FLW-668000W)输出电压为220伏的逆变器,购得逆变器后自备电鱼线、鱼兜并借用他人蓄电池组装成电鱼机多次在酉水河保靖县**镇**村段电鱼,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从其叔叔家借来一个电瓶,与购得的逆变器、自备鱼电线、鱼兜组装成打鱼机,到酉水河保靖县**镇**村段进行非法捕捞,渔捕获2斤许,之后拿回家油炸与家人食用;7月20日田某某又在上述地点非法捕捞,渔捕获约4斤,同样拿回家油炸食用了;9月13日田某某在上述地点进行非法捕捞,渔捕获约0.5斤。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了网鱼兜1个、鱼兜1个、电线2根、鱼4条、逆变器1个、储电瓶1个。根据《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酉水河保靖段和花垣河保靖段全面禁捕的通告》、《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水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保靖县所辖酉水湘西段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碗米坡电站大坝下至古丈县交界的白溪口〕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自2020年7月28日0时起,保靖县所辖酉水河保靖段、花垣河保靖段〔范围为碗米坡电站大坝下至秀山县交界的人落河口;江口至花垣县交界的小河口〕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经查,田某某非法电鱼的酉水河保靖县**镇**村段为非法捕捞中心段。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出资购买了3000元钱的鱼苗,投放于酉水河,进行生态修复,另其以张贴检讨书的形式,向公众赔礼道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政府通告、购鱼发票、检讨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出资3000元钱购买了鱼苗,投放于酉水河,进行生态修复,另其以张贴检讨书的形式,向公众赔礼道歉,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保靖县迁陵镇竹子坪社区老龙溪医院附近处所,联系电话:1558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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