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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号楼**单元**室,汉中市**社退休职工。2014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3日21时许,汉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办案民警在抓获吸毒人员田某某过程中,发现田某某将一个小塑料自封袋扔在了脚下,侦查人员将田某某扔在脚下的小塑料袋拍照、提取之后,发现塑料自封袋内装有疑似冰毒的半透明晶体状小颗粒物质。经现场审讯,田某某对自己吸食冰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侦查人员随后将被告人田某某带到其位于汉台区**村**组杜某某家的出租屋内,发现该出租屋内有被告人田某某的同居女友张某某。经询问,张某某对其和田某某一起多次吸食冰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田某某的出租屋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出租屋的客厅电脑桌上发现一透明玻璃瓶内盛有疑似冰毒的半透明晶体状小颗粒物,在客厅茶几抽屉内发现大量吸管和锡箔纸等吸毒工具,在卧室梳妆台附近发现吸管和锡箔纸等吸毒工具,在卧室左侧床头柜抽屉内发现一包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半透明晶体状小颗粒物,在卧室床下发现一些药片,所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是被告人田某某从他人处购得。经鉴定,其出租屋客厅电脑桌上发现的透明玻璃瓶内的半透明晶体状小颗粒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832克。卧室左侧床头柜抽屉内发现的一包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半透明晶体状小颗粒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9.134克。田某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半透明晶体状小颗粒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2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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