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街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9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14时,民警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郭某某家中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民警在客厅沙发左侧和田某某驾驶的云N*****微型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8.09克、甲基苯丙胺42.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芒市戒毒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12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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