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以15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把“快排”气枪的零件,并通过刘某某提供的组装视频将气枪零件拼装完成。随后经被告人田某某使用后,在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枪支寄放于袁某某位于重庆市黔江区**镇“**摩托”专卖店内。
2019年9月份,黄某某(已死亡)向被告人田某某借用面包车使用时,将自己的一把气枪存放于面包车内,并电话告知田某某让其保管。后因黄某某死亡,田某某便将该气枪占为己有,并将该气枪存放于重庆市黔江区**镇田某甲家中。
2019年10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黔江区**镇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并在“**摩托”专卖店与田某甲家中对田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弹珠等物品依法进行扣押。
2019年10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把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案件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提取笔录及照片;
3.枪支鉴定书;
4.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勇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候审。
2.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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