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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0时30分,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田某某通江县********号的住宅中搜查出其持有的三支疑似火药枪,并当场依法扣押。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三支火药枪系自制火药枪,均能实现发射功能,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  杰

检察官助理:胡义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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