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7********,佤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的村民田某某可能非法持有枪支。民警遂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同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到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持有的该支疑似枪支枪口比动能达109.4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见证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自制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远芳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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