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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市**区**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31日,邵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河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以下简称**公司),之后邵某某与田某甲、田某某、王某某等人商议,由田某某等人为**公司揽储,**公司对田某某等人吸收存款数额按比例支付返点。

2011年6月至8月份,**公司以在汤阴搞房地产为名,在安阳高新区小吴村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田某甲、王某某、刘某某(三人已判决)在**公司大厅,以**公司经理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公司集资政策,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从集资款中提返点获利,四人对集资返点进行分配。2011年9月7日,邵某某注册成立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011年11月22日变更为陈某某,以下简称**公司),邵某某安排将原**公司非法吸收集资户集资款的借款协议和借据转换成**公司的借款协议和借据。经司法会计鉴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3069万元,实际吸收金额2373.135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30.815万元。截止2018年11月5日,已按照集资群众实际损失金额兑付26.9%。

田某某、田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四人共得返点23万元,其中田某某获取返点7.2万元,案发后已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司集资户情况登记表及借款协议、借据、收据复印件、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曹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喻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及同案人田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娜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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