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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村,现住遵化市****村。2018年7月20日因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被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唐山**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以油补的名义发展会员3人,吸收公众存款160000元,获得代理收入7200元;以开展“购车无忧”业务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即购车人向唐山**商贸有限公司缴纳2000元会员费成为会员,后交排车款与唐山**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再以三进一或五进一模式提车,先后发展会员19人次,吸收公众存款544000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704000元。

至本案侦查终结,被告人田某某已退还集资参与人集资款王某甲39000元、魏某甲57000元、徐某甲17000元、段某某57000元、徐某乙167000元、王某乙171500元、王某丙24500元,魏某某10000元,共计8人543000元,其中排车款529000元,会员费14000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车无忧计划《市区县临时代理协议》、《车辆垫资代购及服务协议》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魏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唐山正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山**商贸公司经营《购车无忧》业务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油补和推荐会员购车订车的名义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岂淑铭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已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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