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单位:山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组织代码91370523******385N,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3********,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广饶县**镇**花园小区**号**单元**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2019年1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山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12%-15%的年利率,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111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950.82万元,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给集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山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山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及田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