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于2018年6月1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20日被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南(宋梁路)东侧土地内堆放渣土、建筑垃圾,占用农用地面积11821.67平方米(17.7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7638.31平方米(11.46亩)。经认定,实际造成7638.31平方米(11.46亩)表土层严重破坏,基本农田被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现场照片等;2.书证:土地面积报告书、卫星图、论证意见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须某某等二十七人的证言;4.同案犯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辨认笔录;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违法犯罪记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张一鸣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待法院处理物品:手机2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