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某某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孙吴县公安局奋斗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为了增加个人收入,于2012年秋季,利用自家东方红牌拖拉机、开荒犁等工具在沾河林业局立新林场25林班12、20经理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面积14.415亩。用于种植黄豆。开垦之前地貌有黑桦、柞树根,桦树条子和杂草。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4月4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沾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检验报告、沾河林业局奋斗农牧场证明等;
2. 证人马某某、徐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高健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孙吴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