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3********,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乡**村**号。因犯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4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由河南省焦南监狱解回中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前后,被告人田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位于中牟县刁家乡吕家村(中刁公路)西约800米处,国有中牟县林场南林区刘张某某组辖区内修建养殖场,对现场土地造成破坏,占用农用地面积2.3832公顷,(35.74亩);其中有林地2.2304公顷(34.8亩)全部为纯林,林种为用材林2.3181公顷(34.77亩),防护林0.0023公顷(0.03亩);宜林地0.0628公顷(0.94亩)。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安某某、胡某某、董某某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6、书证若干;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并罚后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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