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17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唐县**乡**山上建设寺庙,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山上共破坏林地面积共计41.18亩。其中占用乔木林地8.02亩,宜林地33.16亩,所占林地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宗涛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