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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因与李某甲之间发生借债纠纷,寻找李某甲未果,以二人曾约定用李某甲家中物品抵债为由,来到李某甲名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桥**小区**栋**号住宅。在未经得该住宅实际居住人李某乙的允许下,谎称自己是住宅主人,叫来开锁人员蒋某某打开门锁进入房内。又通过“58同城”网络平台找来二手家电回收人员叶某某和王某某,谎称自己是住宅主人处理家中二手家电家具,商定以1100元价格将冰箱、电烤箱、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出售给叶王二人。当晚20时许,叶某某和王某某将部分家电搬出房屋时,被闻讯赶来的住宅实际居住人李某某制止。后李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理,田某某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借条和收据、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谢某某、袁某某、蒋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叶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随意处分他人住宅内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宇

                                               检察官助理 刘浩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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