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印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田某某,性别: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69********,土家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合水镇木腊村二组**镇**村**组帅某某家房门未锁,悄然进入帅某某的卧室,帅某某被惊醒后发现有人,遂大叫,田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嫌疑人体检表、户籍信息、到案说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田某乙证言
3.被害人帅某某供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辩解与供述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电话通知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