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某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原贵州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街**街**排**号,现住山西省交城县**街**宿舍。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开公司,下同)在兴某开发“兴某市*****”房地产项目,2019年底该公司开始招聘房产销售代理公司,被告人田某某时任**房开公司办公室**。**房开公司招聘房产销售代理公司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向参加竞聘的云南**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同)市场负责人周某某索要50万元好处费,称**公司缴纳50万元后能保证**公司签订中标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通过周某某先后四次转账共计50万元到田某某提供的樊某某(尾号为8113)的银行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转款凭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作为贵州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销售代理公司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5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舜寓
检察官助理 田学仕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山西省交城县**街**宿舍。联系电话1803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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