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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现住河北省新乐市****号。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至2020年6月份期间,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销售性保健品。2020年6月8日18时许,新乐市公安局在田某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中,共计扣押King Tiger、一片大好、一炮到天亮、绿色伟哥、植物伟哥、金枪不倒、硬到底、中翳世家、金枪不倒(西藏) 9种共计66盒性保健品。经鉴定,所扣押的的9种性保健品中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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