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89******** ,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村**号,现租住滨州**路**路**街**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89******** ,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滨州市沾化区**村**号,现租住滨州**路**路**街**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先后在滨州**路**路**路西,**路**路**路口以东路南二个地点共同经营二家“爱潮保健品”店,二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多种性保健品,在其店铺或通过微信向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二被告向王某某、高某某、包某某等10人销售“老中医”、“蚁力神超浓缩第9代”、“黑马”、“孟加拉虎王”等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1090元。2019年9月4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对二被告人经营的二家保健品店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多种性保健品。经鉴定,从扣押的“黑马”、“孟加拉虎王”、“老中医”、“蚁力神超浓缩第9代”、“一炮到天亮”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系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搜查、辨认、检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高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爱芹
2020年5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现租住滨州**路**路**街**号,联系电话1820657****、1820657****。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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