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路**公寓**幢**室,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路**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曹月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7日再次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其注册的“嘉兴**贸易有限公司”向孙某某销售保健食品“B糖淫羊藿片”200盒(共400粒),得款人民币4600元,后经快递寄送至本市钟某某**镇**村**路**号。
2.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同样的方式向孙某某销售保健食品“B糖淫羊藿片”50盒(共100粒),得款人民币1150元,后经快递寄送至本市钟某某**镇**村**路**号。
2019年11月5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田某某暂住地本市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路**号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 “B糖淫羊藿片”22盒(共44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保健食品等物证照片;
2.淘宝订单详情、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行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住浙江省嘉兴市**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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