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6********,土家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组。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开始,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号广州**城四楼**档口,销售假冒HERMES、Michael Kors、 BURBERRY、SALVATORE FERRAGAMO、Christian Dior、GUCCI、VERSACE、LOUIS VUITTON、CHANEL等品牌的围巾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0多元,获利人民币30000多元。2019年11月7日民警在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号广州**城四楼**档口和五楼**的仓库、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西平里**号**房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围巾共18391条(其中GUCCI品牌5310条,HERMES品牌4670条,Christian Dior品牌3205条,CHANEL品牌2556条,LOUIS VUITTON品牌790条,BURBERRY品牌720条,SALVATORE FERRAGAMO品牌710条,VERSACE品牌250条,Michael Kors品牌180条)。经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围巾共价值人民币271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出货单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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