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未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男,13岁)等4人系未成年人,且已喝过白酒的情况下,仍喊其至家中喝酒,采用威胁、挑唆、猜拳等方式怂恿喝酒,在喝下1瓶洋酒后,田某某提出让张某某等人继续喝56度的“北京二锅头”白酒,张某某喝下约二斤后醉倒在地。被告人田某某在发现张某某呼吸异常、吐酒、脸色发紫等异常情况后,未能及时的进行有效救助,后张某某经大夫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急性乙醇中毒后呕吐胃内容物返流误吸致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殷某某5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酒桶等物证,户籍信息、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由于过失致1名未成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言安
检察员:房卓亚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书证1份、酒桶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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