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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性别:**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6**********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沙坝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田某某与陈某某共同购买捕猎机在沿河县中寨镇杨坪村一带私设电网进行捕猎,2020年01月07日08时许,田某某和陈某某在沿河县中寨镇杨坪村陈家坝组华桃嘴使用电网捕猎过程中,陈某某被电网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某、覃某某等证言;

3.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沿)公(司)鉴(法病)字[2020]2号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沿河县中寨镇杨坪村陈家坝组华桃嘴,现场有升压器、蓄电池、电线、铁丝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私设电网捕猎,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田维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维辉,取保候审的处所位于沿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3695****。

2.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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