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赌博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田某甲(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涂某某(已判决)、田某乙(已判决)在酉阳县**镇**酒楼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五万元,田某某从中分得7000元。

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与田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涂某某、冉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酉阳县**镇**洗车场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五万元,田某某从中分得3000元。田某某因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000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5日,民警在广州市**区**镇**村**出租屋内将田某某抓获。案发后,田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退缴凭证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田某甲、田某乙、涂某某、陈某某、冉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田某某在与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周俊潇

2020年9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