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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9021197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神农架林区**镇**号,住神农架林区**镇**桥**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3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田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龙沟村卞和路15号田某乙(田某甲姐姐)家中,以“卡五星”方式组织李某甲、童某某等8人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元。当日15时许,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松柏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田某甲开设的赌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93350元、赌具麻将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赌具麻将机2台、赌资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刑某某、乔某某、岳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童某某、李某乙、田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园园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神农架林区**镇**桥**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63623****。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赌具麻将机2台、赌资93350元已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予以收缴,抽头渔利800元已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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