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曰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至孝感市孝南区**街**大礼堂附近,以110元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颗(俗称“麻果”)贩卖给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 辩认笔录、提取电子信息笔录、扣押提取笔录、提取检材记录、称量笔录、尿样提取笔录等;3. 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4.证人骆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同案犯王某某、池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威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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