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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曰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至孝感市孝南区**街**大礼堂附近,以110元的价格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颗(俗称“麻果”)贩卖给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 辩认笔录提取电子信息笔录扣押提取笔录提取检材记录称量笔录尿样提取笔录等;3. 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4.证人骆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同案犯王某某、池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威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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