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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6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4时许,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田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后田某某以300元从“胡某某”处购得0.24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与罗某某约定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学苑酒店外公路交易。后田某某在约定地点将毒品交给罗某某,并离开现场。随即,罗某某被民警抓获。

2020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地下车库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检查、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陈颖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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