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仙桃市**镇街道转盘处,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净重0.4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片和净重0.1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完成后,田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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