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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4时20分许,深圳市宝安公安分局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路**华府**商铺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当日14时40分许,在陈某甲居住的深圳市南山区**街**院**院**楼**房**,陈某甲供述该毒品系在被告人田某某处购买。经鉴定,该查获的毒品1.16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份。

2018年10月29日17时30分许,深圳市宝安公安分局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大厦**楼**室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并在该大厦楼顶查获田某某种植的活体大麻一株。经查,被告人田某某对其多次以每克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从上家陈某乙(外号“肉丝”,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大麻,并原价卖给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和吸毒人员陈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大麻原植物一株、疑似毒品大麻一包(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尿检报告、称量、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田某某、陈某甲、陈某丙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6月21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查获毒品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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