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66********,佤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住临沧市沧源自治县**路二手车交易。2014年11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沧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临沧市人民检察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3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在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路**交易市场一住所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经现场检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从其左裤兜交出用黑色塑料袋和蓝色塑封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一袋,净重14.52克,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20年3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一饭店,以人民币100元10颗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保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田某某在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一饭店,以人民币50元7颗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侦查实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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