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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9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住青岛市市南区**********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8年7月25、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杜某某(已起诉)贩卖毒品,于2018年4月份将微信昵称“**”的牛某某(已起诉)与杜某某的微信名片互推,并相互介绍,促成牛某某从杜某某处购买5个冰毒,约2.5克。

2、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将刘某某(微信昵称“**”与杜某某的微信名片互推,并相互介绍,促成刘某某从杜某某处购买10个冰毒,约5克。

3、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将洪某某“微信昵称**”与杜某某的微信名片互推,并相互介绍,促成洪某某从杜某某处购买毒品,其中:

1、2018年11月16日,洪某某给田某某微信转账3780元,田某某将此款转给杜某某,随后杜某某按田某某指定的地址发了9个冰毒,约4.5克。

2、2018年11月21日,洪某某给田某某微信转账3780元,田某某将此款转给杜某某,随后杜某某按田某某指定的地址发了9个冰毒,约4.5克,其中给洪某某发了6个冰毒,给田某某发了3个冰毒,后田某某将该3个冰毒的毒资转给洪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实际贩卖冰毒约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牛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杜某某贩卖毒品,而积极为其介绍买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19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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