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9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乡**区**组,住青岛市市南区**路**路**号**楼**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8年7月25、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杜某某(已起诉)贩卖毒品,于2018年4月份将微信昵称“**”的牛某某(已起诉)与杜某某的微信名片互推,并相互介绍,促成牛某某从杜某某处购买5个冰毒,约2.5克。
2、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将刘某某(微信昵称“**”与杜某某的微信名片互推,并相互介绍,促成刘某某从杜某某处购买10个冰毒,约5克。
3、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将洪某某“微信昵称**”与杜某某的微信名片互推,并相互介绍,促成洪某某从杜某某处购买毒品,其中:
1、2018年11月16日,洪某某给田某某微信转账3780元,田某某将此款转给杜某某,随后杜某某按田某某指定的地址发了9个冰毒,约4.5克。
2、2018年11月21日,洪某某给田某某微信转账3780元,田某某将此款转给杜某某,随后杜某某按田某某指定的地址发了9个冰毒,约4.5克,其中给洪某某发了6个冰毒,给田某某发了3个冰毒,后田某某将该3个冰毒的毒资转给洪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实际贩卖冰毒约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牛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杜某某贩卖毒品,而积极为其介绍买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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