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间,田某某从林某某(已逮捕)处购买大麻,一般每克加价5元转手贩卖,大麻通过快递邮寄交付,毒资一般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现已查明田某某多次向朱某某、赵某某等人贩卖大麻,具体为:
1. 2018年4月13日,田某某以5000元钱卖给朱某某100克大麻,非法获利500元;
2.2018年5月8日,田某某以10000元钱卖给朱某某200克大麻,非法获利1000元;
3.2018年6月12日,田某某以16500元钱卖给朱某某300克大麻,非法获利1500元;
4.2018年2、3月份的一天,田某某以700元钱卖给赵某某10克大麻,非法获利700元;
5.2018年6月18日,田某某以4000元钱卖给赵某某50克大麻,非法获利1250元;
6.2018年9月21日,田某某以8000元钱卖给赵某某、孙某某100克大麻,非法获利2500元。
经绍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朱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处扣押的疑似大麻内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案件结构图,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园丁丁”论坛是一个从事大麻种植经验交流、大麻种子、种植设备肥料、吸食用具及大麻成品买卖等非法活动的网络论坛。该论坛须通过邀请码进入,共有会员 1585 人,管理结构为站长、超级管理员、版主、会员。该论坛共有园丁论坛、大麻品种大麻种子、种植论坛、种植用具/农具、收成论坛、飞行用具/装备、科普/教育等 10个分区共 38个版块,已形成交流教授种植大麻知识、贩卖大麻种子、大麻种植设备和肥料、大麻吸食用具、成品大麻的一条龙黑色产业链,并传授站内人员反侦查手段以逃避法律责任。田某某于2016 年 8 月4 日注册账号“六叔”加入“园丁丁”论坛,系该论坛版主,负责大麻苗期板块,共发布有关大麻知识及种植技术的主题帖18个,回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207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站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又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制作或销售毒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故对被告人田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1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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