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3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19日、6月22日、7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三次以500元/套(1克冰毒、2颗麻古)的价格,向贩毒人员购买3克冰毒、6颗麻古后,将其中2克冰毒、4颗麻古以550元/套的价格转卖给伍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3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腊月底,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巴东县**镇**组购物广场烤火房内,容留陈某某、朱某某、雷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手机截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退租协议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永才
检察官助理:李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1册,材料和证据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