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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农垦社区**区**委**栋**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10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因急于偿还债务,将已经出售给刘云峰的萝北县书香园小区6号楼1单元701室楼房卖给不知情的被害人姚某某(男,36周岁),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田某某和姚某某协商,用姚某某所有的四台播种机折抵购房款,每台播种机价值人民币6500元,田某某将其中三台播种机拉走。姚某某又替田某某偿还债务人民币4000元,同时用微信向田某某转账人民币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4300元,后田某某将两台已拉走的播种机返还,其余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火车站前广场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田某某与姚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甲和田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个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刘某乙、解某某、黄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辩认笔录;

6.萝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良巍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萝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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