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巴南区等地,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或免考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等事实,骗取包某某等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000元。事后,所获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生活开支耗尽。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7月至11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被害人包某某经营的诊所内,先后三次以“能够帮助包某某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培训、考试需要购买助听设备、免考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包某某人民币16000元。
2.2016年6、7月至11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被害人余某甲经营的诊所内,以“能够帮助余某甲儿子余某乙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培训、免考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为由,先后两次骗取余某甲人民币22000元。
3.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药房内,田某某以“能够帮助李某某免考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包某某等人报案后,经调查,确定田某某为作案行为人。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田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田某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包某某、余某甲、李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流水、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田正友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余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民钱款,共计人民币4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李凯华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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