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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31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闫亚峰放款2000万但需要运费为由的事实,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日春茶馆等地骗取被害人闫亚峰11万元。后又以能将远洋地产在郑州港区项目交给被害人张某甲华做,但需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华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闫亚峰、张某甲华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乙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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