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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53,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冷某某经营的都匀市**汽车租赁部租用一辆车牌为贵J****8的**越野车。2019年10月22日,田某某以该车作质押向符某某借款人民币22000元。该笔钱款被田某某用于挥霍及生活支出。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122172.2元。

2、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张某某经营的贵州**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为贵J****0的**小轿车。2019年11月4日,田某某以该车作质押向付某某借款20000元人民币。该笔钱款被田某某用于挥霍及生活支出。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人民币98647.13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张某某经营的贵州**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为贵J****6的**越野车,以该车作质押向付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该笔钱款被田某某用于挥霍及生活支出。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30135.92元。

4、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冷某某飞经营的都匀市**汽车租赁部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辆车牌为贵J****3的**小轿车。当天,田某某谎称该车为其朋友所有,后续他能将车辆的相关手续补齐,遂将该车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商杨某某。该笔钱款被田某某用于支付债务、利息及生活支出。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48917.81元。

另查明,涉案四辆小汽车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讯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购车发票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汽车买卖协议、借条、转款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付某某、符某某、陆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5. 鉴定意见:匀价认字[2019]1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租赁公司车辆后,谎称车主委托其处理车辆,将涉案车辆质押、转卖给二手车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赵丁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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