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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四川省达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武昌区民主路铁锅轩火锅店,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谭某甲将其子谭某乙(已判刑)从看守所“捞出”,骗取谭某甲的信任,进而于2019年12月26日骗得谭某甲转账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书证:银行流水等;3.证人付某某陈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电子数据:交易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永芳

检察官助理:徐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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