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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捕前住**。2007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1日因诈骗被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以借用电动车的名义,将他人的电动车骗走后变卖,所得钱款用于日常消费。

1、2020年6月21日上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村一面馆门前,被告人田某某冒充隔壁炒面馆人员借用被害人陈某某的瑞速牌电动摩托车电动车,将电动车骑走后以8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83元。

2、2020年6月24日14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交口**店门前,被告人田某某冒充包子铺人员身份借用被害人唐某某的绿驹牌电动摩托车,将电动摩托车骑走后以6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92元。

3、2020年7月6日10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街**路北侧一饭馆门前,被告人田某某冒充隔壁蛋糕店人员借用被害人齐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将电动车骑走后以260元卖掉。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21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诈骗金额合计为7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唐某某、齐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车收据,电动车租赁协议,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辨认笔录,户籍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红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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