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保定市新市区**街**号**栋**单元**号。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保定市新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从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租用******牌(车牌号:冀******)小型轿车一辆,伪造了该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后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车抵押给易县西山北乡******村郑某某,骗取郑某某现金两万元。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到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田某某父亲田某甲退还郑某某两万元钱,郑某某对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田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美
检察官助理:耿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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