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现住龙山县**小区。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3日至同年3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5日至同年2月8日、2020年4月4日至同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冒用刘双的身份,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钟某某以3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到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名义,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喜来顿酒店门口的马路边上骗取了被害人钟某某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得手后便将手机关机并迅速逃离。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在龙山县**小区**房中抓获归案。涉案赃款人民币10万元被现场起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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