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小美,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镇街道**号**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珠海市公安机关在参与我国公安部统一在印度尼西亚实施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的行动中,发现被告人田某某在台湾籍犯罪团伙的组织和领导下,出境结伙在印度尼西亚泗水市市郊的别墅窝点内,担任诈骗电话的拨打人员,以冒充中国国内美丽说、苏宁易购、天猫等多家电商客服,打电话给我国国内曾经在网上购物的群众,实施诈骗活动。珠海市公安机关在印度尼西亚该犯罪团伙的诈骗窝点中查获了笔记本电脑若干台,被查获的其中一部笔记本电脑记录了该犯罪团伙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成功诈骗3000多余起,被骗群众包括珠海市及我国其他各省市,现有报案记录的被害人有356人。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9月30日在印度尼西亚参与上述诈骗犯罪团伙,在团伙中担任诈骗电话拨打人员,在被告人田某某参与诈骗期间内该犯罪团伙共诈骗人民币4653732.96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笔记本电脑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出入境时间表等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诈骗行为中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辩护人梁某某(电话158*******);
2.卷宗14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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